******有限公司:
你公司报送的由新疆辰光启航环保技术******有限公司钢园一号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收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国家、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,经我局2024年7月22日第27次局务会研究审查通过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你公司投资55万元(环保投资21.5万元),于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(头屯河区)北站公路三坪农场十一队丁字路口(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:东经87度22分21.840秒,北纬43度53分0.215秒)建设钢园一号锅炉房项目。该项目占地面积128.78平方米,建设2台2.1兆瓦的燃气热水锅炉及配套设施,为周边住宅集中供暖。
二、要求你公司在项目运营过程中,严格履行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管理制度,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,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:
(一)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。采用低氮燃烧技术确保二氧化硫、氮氧化物等污染物排放满足《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6501/T001-2018)表1中规定的新建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;颗粒物排放及排气筒高度满足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13271-2014)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。
(二)在项目运营期间,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、隔声、减振等措施,确保噪声排放符合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12348-2008)中2类标准限值。
(三)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软化废水和锅炉排水,排入市政下水管网,最终进入下游污水集中处理厂处理。
(四)项目运营期间产生的废离子交换树脂统一收集后交由厂家回收。
(五)本项目核定总量为:二氧化硫0.058吨/年、氮氧化物0.786吨/年,从2023年经开区204******有限公司降氮升级项目中2倍替代。
(六)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,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,杜绝突发环境事件发生。
(七)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,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。
(八)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,将批准的《******有限公司钢园一号锅炉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》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经济技术开发区(头屯河区)分局〔以下简称经开区(头屯河区)分局)〕。
(九)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,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,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。
三、委托经开区(头屯河区)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。项目建成后,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,验收合格后,方可正式投入运行。
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: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******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联系电话:******
通讯地址: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
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
2024年8月7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