******有限责任公司:
你公司报送的由******有限公司******有限责任公司石盐、芒硝矿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》收悉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》及国家、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******管理中心(乌鲁木齐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)《关于〈******有限责任公司石盐、芒硝矿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〉的技术评估报告》(乌环评估〔2024〕3号),经我局2024年7月8日第25次局务会研究审议通过,现批复如下:
一、同意你公司投资1419.3万元(环保投资140万元),在乌鲁木齐市达坂城区盐湖矿山开采区(占地面积41.6096平方公里,中心地理坐标为:东经88度7分45.731秒,北纬43度22分45.149秒)进行石盐、芒硝矿开采建设,建设内容包括:矿山开采区、盐田、卤水管道、盐矿堆场、芒硝矿堆场及矿山道路、汇流坝等,办公、生活设施依托现有办公生活区。石盐矿采用滩晒法开采工艺、芒硝矿采用船采工艺。矿山设计开采石盐和芒硝矿90万吨/年,其中石盐20万吨/年、芒硝70万吨/年。
二、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后续运营过程中,严格履行环境保护“三同时”管理制度,补充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提出的环保措施,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:
(一)项目运营过程中需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。运输车辆用篷布遮盖,并限制超载,保持低速驾驶,定期对路面洒水降尘;装卸作业由专人负责洒水降尘、降低物料装卸高度并设挡板、减少物料转运环节、严禁在大风及暴雨天气进行物料采装和运输作业;芒硝堆场加盖防风抑尘网、产品及时拉运;加强机械设备和车辆的维护和保养。确保颗粒物满足《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》(GB16297-1996)表2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要求。
(二)运行期项目须合理布置高噪声设备,采取隔声、减振等措施并加强设备和车辆的维修和保养,确保厂界噪声达到《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》(GB 12348-2008)中2类标准要求。
(三)加强水污染防治工作。采盐过程盐水分离机分离的卤水排入盐池继续蒸发脱水循环使用,不外排;采硝过程硝水分离机分离出的水通过回水管排入盐湖循环使用,不外排;生活污水排入办公生活区已建的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下水管网,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。
(四)做好运营期各类固体废物收集、储存、综合利用和处置工作。废润滑油等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,最终交由具备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处置,危废暂存、转移、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《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》(GB18597-2023)和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》等相关要求;机械设备和车辆维修保养产生的废旧零部件外售综合利用;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进行集中收集处置。
(五)做好地下水及土壤保护工作,严格落实防渗措施,危废暂存按照重点防渗区相关要求进行防渗,化粪池采取防渗措施、卤水、回水管线采用防渗材质。
(六)矿山服务期满后,设备及构筑物全部拆除,进行矿区周边场地调查及风险评估,并根据场地调查结果进行相关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。
(七)建立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措施,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,加强对操作工人的技术培训和风险防范意识的培养;管线安装压力表、安全阀,材质、压力等级要符合相关要求;在采输卤阀门、泵等集中区域周围设置截污沟;加强宣传和管理,开展地下水水质监测;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堆场堆垛;加强运输车辆的维护保养,定期开展检测。严格落实各项应急管理措施和风险防范措施,杜绝突发环境风险事故发生。
(八)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动,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;环境影响报告书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,方决定开工建设,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重新审核。
(九)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,将批准的《******有限责任公司石盐、芒硝矿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》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达坂城区分局(以下简称达坂城区分局)。
三、委托达坂城区分局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。项目建成后,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,验收合格后,方可正式投入运行。
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: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,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维吾******法院提起行政诉讼。
联系电话:******
通讯地址: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